2026-06-02 18:43:47
2026年5月22日,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对泰州华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泰州华软创投")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经查,该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再投资活动、未及时更新信息以及未妥善保存投后管理资料等多项违规行为。
三大违规行为曝光
江苏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,泰州华软创投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违规问题:
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再投资活动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第四条第一款规定。
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,违反了《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。
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后管理相关资料,违反了《暂行办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。
监管部门采取警示函措施
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泰州华软创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监管部门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充分吸取教训,加强合规管理,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。
公告同时指出,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泰州华软创投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,再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,有助于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。